關于實施安徽省農民工穩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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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訂:
- 2020-07-21 11:05:41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確保決戰決勝脫貧攻堅,有效提升廣大農民工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農民工穩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計劃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48號)、《安徽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號)等精神,省廳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農民工穩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深入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將職業技能培訓作為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穩定農民工工作崗位、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助力貧困勞動力增收脫貧的重要抓手,面向廣大農民工群體,開展大規模、廣覆蓋和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2020年至2021年,每年培訓農民工30萬人次以上,促進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推動農民工穩崗就業和返鄉創業,改善農民工就業結構,將農民工培育成為重要的人力資源,為技工大省建設提供人才支撐。在崗農民工、城鎮待崗和失業農民工、農村新轉移勞動力、返鄉農民工、貧困勞動力等。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積極參與,形成工作合力。(一)支持企業組織在崗和待崗農民工開展以工代訓。對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登記失業人員中的農民工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根據吸納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支持困難企業開展以工代訓。對受疫情影響出現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導致連續停工停業達到15天,但繼續為職工發放工資(或生活費)的中小微企業,根據待崗農民工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等行業的各類企業,吸納農民工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根據吸納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以工代訓補貼政策按《關于實施援企穩崗以工代訓的通知》(皖人社發〔2020〕12號)執行。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就業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以及參保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中的農民工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按《關于印發安徽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釋義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78號)等執行。(二)以輸入地為主,面向轉崗和失業農民工開展定向定崗培訓。在充分尊重農民工就業意愿基礎上,支持各地結合產業發展和企業用工需求,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定向定崗和專項就業技能培訓。鼓勵各地圍繞市場急需緊缺職業,大力開展建筑、機械、維修、家政、養老、餐飲、保安、物流等適合農民工就業的技能培訓和快遞員、網約配送員、直播銷售員、汽車代駕員等新職業新業態培訓。對定向定崗培訓質量好、學員留在省內就業人數多的培訓機構給予獎勵,獎補資金可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項資金中列支。(三)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創新培訓方式。將返鄉農民工納入創業培訓重點對象,支持有意愿的人員參加創業意識培訓和創辦企業培訓。根據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底數、創業總體情況、創業培訓需求等,針對返鄉農民工等人員不同創業階段的特點、不同性別、不同需求和地域經濟特色,開展內容豐富、針對性強的創業培訓。繼續實施“創業江淮·未來新徽商”特訓營項目,聯合省農業農村廳每年開設1—2期農村創新創業致富帶頭人特訓營班期,免費為具有創業提升意愿、經營產業性質符合鄉村振興戰略要求的農村創新創業致富帶頭人提供高層次管理進修培訓,學員報名、遴選及組織工作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充分利用安徽省創業服務云平臺、省級“筑夢”創業導師團等平臺及資源,創新服務模式,提供靈活便捷的在線培訓和創業指導幫扶。(一)加強組織領導,廣泛宣傳動員。各地要把農民工促就業、擴就業和穩就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高度重視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要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要加大工作宣傳力度,提升政策知曉度,提高廣大農民工參加各類技能培訓積極性。要督促指導行業、企業做好各類培訓組織服務工作,積極構建多方參與、多元實施的大培訓格局。(二)強化服務意識,確保培訓質量。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省級公布的培訓就業信息基礎上,及時發布本地培訓項目目錄、培訓機構目錄、就業信息等,方便農民工培訓和就業。要指導技工院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培訓中心等開展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定向定崗、訂單和創業培訓。要加強培訓質量管理,嚴把結業考核和技能鑒定關口,確保培訓取得實際效果。(三)規范落實政策,確保資金安全。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落實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現行支持政策,依托安徽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等,扎實做好農民工精準識別工作。要積極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延長培訓學時,上浮補貼標準,總體不超過現行學時及補貼標準的20%。要嚴格培訓補貼資金監管,提高資金支出績效,對挪用、占用、截留培訓資金和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培訓資金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